援疆伉俪,不负青春
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
当陶希晋同志第一个发言以鲜明的立场主张法治后,一位已经安排发言主张法治与人治应当结合的教授,放弃了发言。作为一种治国理论,法治论认为,一个国家能否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关键的、决定性的因素和条件,是要依靠建立一个良好的有权威的法律和制度,而不在一两个领导人是否贤明。
财新:有人认为,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是在党的十五大第一次确定下来的,因此十五大是依法治国的起点。财新:法制与法治到底有哪些不同?即使到今日,我们还可以看到一些文章和文件里,对这两个词的混淆使用。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方针的科学含义、重大意义和战略地位,作了全面而深刻的阐述。对此,我是乐观的,中国法治中国的建设势必又会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开启又一里程碑。还有的提出,法治这一概念有片面性,因为它否定了党的领导的作用,否定了党的路线的作用和政权的作用,否定了政治思想工作的作用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的作用等等,是鼓吹法律万能。
在上述一系列重要内容中,包括取消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我曾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以法治国也就是依法治国,根据人类的共同经验和中国的具体国情,它的具体内涵包括以下十项:法制完备、主权在民、人权保障、权力制衡、法律平等、法律至上、依法行政、司法独立、程序正当、党要守法。法治监督体系对于法治的运行也是至关重要的。
党规服从国法,补充国法,党规主要规范执政党内部的组织和活动。地方政府违法征收、违法拆迁、对假冒伪劣食品、环境污染不闻不问,老百姓告到法院,法院不敢受理,不敢依法判决。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关于国民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文化,《决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即使对有害错误,只要法官没有渎职或受贿的行为,而是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犯了错误,也应当尊重法官个人的独立判断,而不应予以追究。而对不利于被告人的错案,随着我国司法文明的不断进步,应该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则上不予纠正。
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在制度设计上,可以考虑以弹劾制逐步取代责任追究制度,这样既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又有利于减小法官的职业风险。现代法治的一个特点是,在通向定罪的道路上设置各种难以逾越的程序障碍,以便将无辜判罪的概率降到最少。我国检察院身兼多职,既是公诉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还是职务犯罪等案件的侦查机关,因而当检察院在诉讼程序中身陷公诉利益或侦查利益时,如何履行其审判监督职责就成为一个难题。
(八)司法职业保障与确保独立公正审判的关系。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能力偿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费。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律师就是这些程序障碍中最难对付的障碍之一。
司法权的本质是裁判权,裁判必须具有权威性,才能发挥定纷止争的作用。我国关于辩护制度的法律,在立法意图上是以对律师权利加以限制、对律师行为进行规范为主导的,而不是以对律师权利的保护为主导的,这可能不利于建立控辩平等的司法制度。
因此,在完善人大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方面,应明确人大监督是宏观监督,而不能对个案进行干预,特别应杜绝个别代表利用其代表身份对自己涉讼案件施加影响的现象。因此,事实认定是一个运用证据的经验推论过程。
党中央1979年《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明确指出: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为此,中央决定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因此,加强辩护权,对于维护控辩平等、加强司法人权保障都具有重要意义。证据法是规制运用证据进行事实认定的法律规范。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证据不足,疑罪从无,这就存在错放的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要求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更应当增强法治意识,加强自律,不能对法院独立审判进行干扰。二是职业薪酬终身保障,可借鉴国外通行做法,给予法官适当的高薪酬,对退休法官给予全额退休金待遇。
目前社会各界对法院刑事错案问题高度关注,但我理解,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的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并非指有错必纠。其中,举证是为了证明或反驳某种事实主张,质证旨在发现事实真相,认证是对事实认定的依据进行审查判断。
根据我国宪法,四级法院之间没有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各级法院和法官都必须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但法院系统中现在进行垂直干预的情况还很普遍,这往往导致法律规定的二审终审制流于形式。(一)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和确保独立公正审判的关系。
这是针对我国近年来日趋严重的司法行政化倾向以及司法受到多种外界因素干扰,而提出的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同时,应当废止案件请示或上级法院指导下级法院办案等习惯做法。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这涉及检察院和法院的权力制约问题。根据证据裁判原则,应该建立健全法官的职业责任豁免制度,让法官独立裁判具有合理的空间。《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将受刑事控告者获得辩护作为一项基本的刑事权利。
因此,要从党纪上禁止任何党员干涉审判,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明确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同时,应当从法律上设立干涉司法罪,对请托者追究刑事责任。为了加强辩护权,我国下一步司法改革应当通过确立律师-委托人特免权、废止律师伪证罪等措施,逐步实现辩护律师与检察官的地位平等,并由检察院单向行使法律监督权转变为控辩双方共同行使法律监督权。
党的政策通过人大立法成为法律,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就是按党和国家、人民的意志司法,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都必须予以尊重。各级政法委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式也要改变,其底线是不得干预个案。
张保生,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进入专题: 独立公正审判 。例如,在章国锡案中,检察院就遇到了这三种职能的尴尬。(六)宣传系统和新闻舆论监督与确保独立公正审判的关系。同时,对有利于被告人的错案应该坚持有错必纠。
全会《公报》明确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某一事实发生或存在过的形态、结构、属性和含义,会以证据形式保留下来。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根据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以下简称确保独立公正审判)应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同时,要加强对律师权利的保护。司法职业保障应当以法官终身制为基本导向:一是职业风险的终身保障,目前有的省将法官终身制理解为对法官错误的终身追究制,这是一种严重的曲解。